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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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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11:02

来源:本站

德清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德清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增挂德清县慈善联合总会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它慈善组织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贫济困、赈灾救助的传统美德,开展扶贫济困,帮助困难群众,促进公共福利事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德清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德清县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德清县民政局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级慈善总会、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玉屏路333号(县市民活动中心C楼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募集慈善款物。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建立、筹募和管理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受县内外各界人士捐赠,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建立冠名定向慈善救助金或定向物资救助。

(二)实施慈善项目。组织开展赈灾救助、扶贫济困的社会救助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项目及其他公益事业,包括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的发展。

(三)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和支持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建立志愿者(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者(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生活化。

(四)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

(五)维护会员权益。加强慈善界和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六)推动跨界合作。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集合社会资源。

(七)开展评估表彰。总结推广慈善工作经验,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活动。

(八)开展专业培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提高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义工)专业素养。

(九)促进合作交流。加强县内慈善公益组织与县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

(十)推动行业自律。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县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制定和实施各类行业标准和发展规划,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为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

(五)热心慈善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本会贡献较大的会员享有精神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向本会提供有关发展慈善事业的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还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或违反国家法规,经理事会批准,可劝其退会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全体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以及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要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五)审定和表彰对本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全体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全体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用通讯的方式组织召开,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意见,科学决策。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长会议闭会期间,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需要由集体研究解决的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可由副会长和其他人员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决定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和政府关于慈善事业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需向会长全体会议或理事会报告的重大工作和重要业务。

(四)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团体负责人遵守任职准入、从业禁止、任前审核审批等相关规定。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本会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和各科室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款。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利息、慈善资金的增值。

(五)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用途

(一)赈灾和社会救助活动。

(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

(三)兴办社会公益慈善项目。

(四)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经费支出。

(五)开展慈善宣传、策划和各项慈善活动开支等。

(六)其它。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救助和公益事业资助的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慈善活动支出包括直接或委托其它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慈善机构的人员经费、房租等原则上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本会宣传策划、项目管理,学习培训、召开会议、出版刊物、网站、表彰奖励等管理成本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为保证慈善组织正常运转的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善款的募集和支出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及财税、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冠名定向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者通报。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可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讨论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三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四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德清县慈善总会

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玉屏路333号(县市民活动中心C楼5楼6楼)

电话:0572-8076343 邮编:313200 电子邮箱:137570630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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